咨询:2008年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部分人员增发养老金的标准是什么?
回复:具体标准全省统一为: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发5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