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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患有大病、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2018-01-12 10-11-38 1275次浏览 分类:咨询解答

咨询:参保人员患有大病、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回复: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

1、慢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患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先负担300元,再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限额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签订《社区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刷卡就诊的,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不负担起付线,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在职人员全年不超过12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1500元。

2、慢性病门诊就诊结算及结报办法。⑴慢性病人员在其所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实时划卡结算,即时结报。因治疗需要,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或急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现金费用,每年的12月份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策规定结报。⑵异地安置的慢性病人员凭门诊病历、医生诊断书、有效发票等相关凭证,于每年12月份到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窗口按政策结报。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

1、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血友病、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疾病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报销80%,个人负担20%;在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就诊的,报销90%,个人负担10%

2、大病门诊就诊结算及结报办法。新增人员申报需携医保证、卡、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世纪大道19号城投商务楼二楼)填写大病即时即报申请表,按照就近原则自愿选择一家等级医院和一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当年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刷卡就医即时结算。因治疗需要,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或急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每年的12月份回定点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结报。